
秦雯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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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原本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应当结束。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指出,如果劳动者虽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且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则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仍可按劳动关系处理。此外,对于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次就业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他们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从而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亲属能否申请工伤补偿?
工伤补偿的申请主体一般是受伤职工本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亲自申请时,其亲属可以代为申请工伤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的近亲属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有权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福利待遇;同时,在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自行主张权利时,其近亲属也可以作为代理人参与工伤认定及赔偿程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伤残津贴;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虽然一般情况下原有的劳动合同关系会终止,但在特定条件下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或享受部分劳动权益保护。具体情形需结合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进一步判断。